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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沧州公司法律师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有什么权利

2020-09-26 14:16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虽然股东、监事、高管以及董事是公司成立中所需要设立的公司内部机构中的重要职务,但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来讲,整个公司中可能就只有几个员工,所以自然也

虽然股东、监事、高管以及董事是公司成立中所需要设立的公司内部机构中的重要职务,但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来讲,整个公司中可能就只有几个员工,所以自然也就出现了一些一人兼任多个职务的情况,那么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有什么权利?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咨询沧州公司法律师公司股东兼副总经理有什么权利
作为股东有分红权、诉讼权、收益权以及强制解散公司权;作为总经理有决定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和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咨询沧州公司法律师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这3项规定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的,应当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作为股东有分红权、诉讼权、收益权以及强制解散公司权;作为总经理有决定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和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沧州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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